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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75號
原 告 蔡美鈴
被 告 蔡東榮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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