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簡附民,494,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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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94號
原 告 李孟娟
被 告 黃偉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 年度金簡字第60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偉祥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孟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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