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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此外,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3(得易科罰金)、11(得易服社會勞動)與其餘各罪分別係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為憑,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而其中縱有部分已執行完畢,惟依法既須合併定執行刑,自不得逕予排除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
再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2、4至10之罪,先前分別經法院判決、裁定應執行如該編號備註欄所示有期徒刑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
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已逾刑法所定30年上限,遂以30年為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16年10月),復審酌受刑人所犯編號1、3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行為時間分別為民國109年2月、同年4月,編號2、4至11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行為時間集中於000年0月間,犯罪手法相似,侵害個別告訴人財產法益,而上開施用毒品罪與加重詐欺罪之罪質不同,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互異,並考量受刑人陳述希望從輕量刑等意見,暨各罪所生損害、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故受刑人所犯編號1、3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109年2月19日 109年4月30日 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95號 109年8月26日 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95號 109年8月26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3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2號 109年8月13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2號 109年9月25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09年4月24或25日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134號 109年10月30日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134號 109年12月2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4月24日 109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572號 109年12月8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572號 110年1月13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109年4月14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 109年12月9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 110年1月13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26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 111年3月16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 111年4月20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109年4月25至2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 111年7月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 111年8月19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109年4月13至15、20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7號 111年12月27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7號 112年2月1日 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4月13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 112年2月8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 112年3月15日 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 109年4月21日 109年4月22至23日 109年4月25日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112年8月28日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112年9月27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6月 109年4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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