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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陳蕙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陳蕙珍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康陳蕙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10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高雄市大社區成功一巷圳觀段農地,於盧宏益向陳惠真收購皇帝豆之際,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接續以「賊仔頭」、「賊仔鬼」、「我拿木棍打瘋子,賊仔一群」、「乞丐」等語(均臺語,以下合稱本件言詞)辱罵盧宏益,足以貶損盧宏益之人格、聲譽及社會評價;
另基於傷害犯意,接續持長竹枝(未扣案)將地上沙土撥向盧宏益並戳刺盧宏益數次,致盧宏益受有頸部挫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盧宏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準此,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外部情況俱無不當,復經檢察官同意有證據能力(訴卷第73頁),而被告康陳蕙珍明知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猶於準備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訴卷第33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復經本院依法調查,乃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口出本件言詞,及持長竹枝揮向告訴人盧宏益身體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公然侮辱及傷害犯行,辯稱:伊只是在唱賊仔歌,不是在罵告訴人,伊有拿竹枝從告訴人左邊肩膀輕輕揮1下,但沒有害告訴人受傷等語。
經查:㈠被告於前揭時地口出本件言詞,及持長竹枝揮向告訴人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康萬寶及陳惠真證述明確(他卷第7至10、15至21頁,偵卷第22至23頁),並有手機錄影畫面截圖、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附卷可稽(他卷第59至63頁,偵卷第22、25至28頁),且經本院勘驗手機錄影畫面無訛(訴卷第35至38、41至44頁),復據被告坦認在卷(審訴卷第40至41、43至44頁,訴卷第32、38、61至77頁);
又告訴人於案發同日至健仁醫院就診,經診斷受有頸部挫擦傷等節,亦有該院診斷證明書、112年9月20日健仁字第1120000359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告訴人傷勢照片存卷可憑(他卷第23頁,訴卷第23至27頁),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公然侮辱部分1.依附表本院勘驗告訴人手機錄影畫面結果,被告於前揭時地除口出「賊仔頭」、「賊仔鬼」、「我拿木棍打瘋子,賊仔一群」等語(編號1至2)外,嗣經告訴人表示要報警後,猶接續對告訴人口出「乞丐賊仔頭」、「乞丐還給我偷摘到豆仔尾」、「你乞丐」(編號4),足認被告斯時確有對告訴人出言本件言詞之舉。
2.所謂「侮辱」,即侮弄折辱、輕蔑而使人難堪之意,無論舉動或言語均屬之。
本件言詞分指他人為「賊仔」(即竊賊)、「瘋子」及「乞丐」,均寓有貶抑他人之意,依一般社會通念之客觀價值判斷,俱屬負面輕蔑之詞而令人反感難堪,足以貶抑個人社會評價而減損人格尊嚴及聲譽無訛。
又被告於手機錄影畫面之初雖未面對鏡頭,然出言「賊仔頭」、「賊仔鬼」後,旋即面對鏡頭,且直接向告訴人稱「現在怎樣逆?愛照逆?照到什麼逆?」,並向前接近鏡頭,續為「我拿木棍打瘋子,賊仔一群」、「乞丐」等言語,足見被告確係針對告訴人為之。
故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農地,當場對告訴人辱以本件言詞,已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侮辱行為。
再被告於案發時為年滿63歲之成年人,且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訴卷第75頁),乃具一般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其以本件言詞辱罵告訴人,當足貶損告訴人人格尊嚴、聲譽及社會評價一節,自屬明知,猶決意多次面對、直視告訴人而辱以本件言詞,是綜觀被告出言之對象、時機、態度、前後語意及現場狀況等情狀,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具公然侮辱犯意甚明。
㈢傷害部分告訴人針對案發經過證稱:被告看到伊錄影即情緒激動,手持竹枝對伊怒喊「插吼死」,過程中伊遭被告以竹枝撥土攻擊並戳傷等情(他卷第16頁,偵卷第22至23頁),核與證人陳惠真所證:被告持竹枝撥土朝告訴人潑,過程中有戳到告訴人脖子等語(他卷第20頁,偵卷第23頁),暨被告自承因認告訴人挑釁而有意朝告訴人揮動竹枝之供詞(審訴卷第40至41、43至44頁,訴卷第32、38、61至77頁),大抵一致;
又依附表編號3本院勘驗結果所示,被告於前揭時地情緒激動表示「我來拿木棍打瘋子」後,旋即手持長竹枝舉至鏡頭前,並數次喊稱「插吼死」、持竹枝將地上沙土撥向告訴人,嗣於質問告訴人「你是哪裡的人」後,即持竹枝戳向鏡頭而產生竹枝碰撞物體聲音,並造成鏡頭向左、下方偏移,證人康萬寶在場則有擋在被告前方阻止之動作,足徵被告確有意攻擊告訴人而數次持長竹枝戳刺告訴人。
再參諸上揭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與告訴人傷勢照片,告訴人於案發當日旋即前往健仁醫院就診,受傷部位暨傷勢亦與附表本院勘驗結果及告訴人所證遭被告以竹枝戳傷之情相符,堪認告訴人確遭被告持竹枝戳刺致受有事實欄所示身體傷害。
被告空言辯稱其僅持長竹枝輕揮告訴人左肩1下一節,顯與客觀事實不符,不足為採。
㈣至證人康萬寶固於警詢及本院審判程序證述被告所為本件言詞非指告訴人,且告訴人係自撞支撐棚子所用竹篙,被告未持竹枝戳傷告訴人在卷(他卷第8至9頁,訴卷第65至69頁),惟證人康萬寶係被告配偶,非但證述情節與附表本院勘驗結果顯然有異,且就有無親見告訴人自撞柱子、竹篙一節始終避重就輕,亦未能清楚陳述何以被告所為本件言詞並非針對告訴人暨告訴人自撞詳情,是證人康萬寶之證言核與客觀事實不符且難認客觀中立,自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先後以本件言詞侮辱告訴人,暨數次持竹枝撥土並戳刺告訴人之行為,分別係於密接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主觀上亦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㈢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對告訴人辱以「乞丐」之公然侮辱犯罪事實,惟此部分與經提起公訴之公然侮辱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由本院併予審究。
㈣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糾紛,任意出言侮辱告訴人,顯乏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又任意以上述方式傷害告訴人,犯後雖坦承部分客觀事實,惟仍矢口否認犯行,誠屬不該。
又被告雖有意賠償告訴人,然因雙方意見不一而未能成立調解(審訴卷第35頁),並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勢及損害程度,與其在案發過程之言語內容對被告造成之刺激,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暨前無刑事犯罪紀錄;
兼衡被告自陳國小畢業,現從事種植皇帝豆工作,月收入不高,經濟狀況勉持(他卷第11頁,訴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再依罪責相當之比例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審酌被告行為地點相同,時間密接,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互異,告訴人則屬同一等犯罪情節,暨刑罰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未扣案竹枝1支雖據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然係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僅偶然供被告持以實施本案傷害犯行,客觀財產價值亦屬低微,欠缺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本院勘驗手機錄影畫面結果 1 00:00:00 康陳蕙珍:(抬頭,未面對鏡頭)賊仔頭,豆仔頭摘到豆 仔尾,整群的(手拿起地上白色塑膠桶),脫 赤腳,豆仔尾了,還進來摘!剛噴農藥下去 而已,馬上進來摘。
00:00:13 康陳蕙珍:賊仔頭、賊仔鬼(抬頭)這樣,賊仔整黨(此 時始面對鏡頭),現在怎樣逆?愛照逆(向前 接近鏡頭)? 照到什麼逆? 盧宏益:繼續啊,繼續。
康陳蕙珍:繼續怎樣逆? 盧宏益:繼續啊。
康陳蕙珍:我來叫警察(語畢轉身快步往畫面左方走去) 。
盧宏益:去,拜託,快一點,喔,好害怕,快去蛤。
00:00:31 康陳蕙珍:你會怕什麼,你會怕什麼,你一個人而已, 還一直來(邊說邊往畫面上方走去)。
盧宏益:快一點,快一點,拜託ㄟ,嘿,拜託ㄟ。
康陳蕙珍:(聽不清楚)。
盧宏益:我在這裡等你,你快叫警察蛤。
康陳蕙珍:警察也拿你沒辦法。
康萬寶:(聽不清楚)。
2 00:00:47 康陳蕙珍:我來拿棍子打瘋子(邊說邊快步奔向畫面右 方)(圖一)。
盧宏益:來,拜託ㄟ。
康陳蕙珍:我來拿棍子打瘋子(將手套脫下放在白色塑 膠桶上)。
00:00:53 康陳蕙珍:拿棍子打瘋子,賊仔整黨(將斜插在地上之 長竹枝以雙手拿起,並接近、面對鏡頭)(圖 二) 。
3 00:00:55 康陳蕙珍:要不要走,插吼死(舉起上開竹枝對著鏡頭) (圖三)。
00:00:58 康陳蕙珍:要不要走,插吼死(將上開竹枝端處舉至鏡 頭前甚近)(圖四)。
盧宏益:你動到我看看啊。
康陳蕙珍:插吼死,插吼死,插吼死(將上開竹枝端處 舉至鏡頭前甚近)。
盧宏益:你動到我看看啊,來。
康陳蕙珍:我還不敢動到你? 盧宏益:來啊。
康陳蕙珍:你糟蹋成這樣(雙手仍舉竹枝對著鏡頭)。
康萬寶:(面對鏡頭)你過去那邊。
康陳蕙珍:你糟蹋成這樣(雙手仍舉著竹枝對著盧宏益) 盧宏益:快一點啊。
康萬寶:(面對鏡頭)你過去那邊,你不要在這邊看我們 的豆子。
盧宏益:來,拜託啊。
康陳蕙珍:插吼死,插吼死(雙手仍舉竹枝對著鏡頭)。
盧宏益:你在那邊罵我可以錄影啊。
康萬寶:你不要靠近我們這邊抽菸。
盧宏益:我有沒有踩到你們家的地? 康陳蕙珍:插吼死,插吼死(雙手仍舉著竹枝對著鏡頭) 。
00:01:23 康萬寶:(聽不懂)。
盧宏益:你的在那裡,我的在這裡內。
康陳蕙珍:插吼死,(情緒激動以竹枝敲打地面)你來 這邊要做什麼啊,你什麼身分啊,你來這邊 做什麼,你是什麼身分啊,你什麼身分( 雙 手以該竹枝掘起地上沙土撥向鏡頭數下)(圖 五) 康萬寶:你的地在哪裡啊? 盧宏益:啊不是要報警。
康陳蕙珍:你什麼身分,來這裡做什麼? 00:01:40 康萬寶:你要做什麼? 盧宏益:你先用的喔。
康萬寶:我先用的,用到這樣。
00:01:42 康陳蕙珍:你是哪裡的人(情緒激動,雙手持竹枝戳向 鏡頭,鏡頭並因此往左偏移)(圖六)。
00:01:43 康陳蕙珍:你是哪裡的人 (雙手持竹枝往鏡頭方向戳來 ,出現竹枝碰撞物體聲音,鏡頭並往下方偏 移)(圖七) 。
康萬寶:你哪裡的人? 盧宏益:來啊。
康陳蕙珍:你哪裡的人,你來這裡要幹嘛? 盧宏益:來。
康萬寶:你哪裡的人? 4 00:01:50 康陳蕙珍:你什麼身分(雙手持竹枝往鏡頭方向戳來, 遭康萬寶阻止) 盧宏益:我來這裡載豆子不行嗎? 康萬寶:你要載豆子還出來外面。
盧宏益:我在我的(聽不懂)裡面喔。
康萬寶:你為什麼出來外面(擋在康陳蕙珍前以阻止續 持竹枝戳向鏡頭)。
盧宏益:來,我來報警。
康萬寶:報警去啊。
康陳蕙珍:報警,來。
康萬寶:你先去外面。
5 00:02:05 康陳蕙珍:乞丐賊仔頭,偷摘我豆仔頭,豆仔尾(轉身 將竹枝丟棄地上)。
00:02:10 康陳蕙珍:乞丐還給我偷摘到豆仔尾(面對鏡頭),豆 仔尾了還在偷摘。
康萬寶:你出去外面。
康陳蕙珍:你乞丐。
康萬寶:你不用在這邊看豆子。
盧宏益:來,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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