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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建源
選任辯護人郭福三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54、5448號、111年度偵字第436、6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被告黃建源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黃建源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關於被告黃建源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瑾雯
法 官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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