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金簡上,132,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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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于昕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12年9月12日112年度金簡字第436號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25號、第426號、第427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8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第467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經原審判決後,由檢察官提起上訴,而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均明示僅對原審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至原審所為其他判決內容,則不在其上訴範圍(本院卷第74、102-103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之規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貳、原審所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

一、犯罪事實被告雖知悉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至27日間之某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訊後,即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前開玉山、華南帳戶內,旋由詐騙集團某成員轉匯一空,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所犯罪名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提供玉山、華南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取如附表編號1至6之人之財物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就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之自白,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需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先予說明。

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即認罪自白承認起訴事實(審金易卷第65頁),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提供上開玉山、華南帳戶資料予詐欺取財正犯,作為供贓款轉匯之人頭帳戶,並使詐欺取財正犯得轉出其內之犯罪所得,隱匿該所得之去向,是提供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幫助犯,其未親自實施詐欺及洗錢行為,不法性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肆、上訴論斷之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固於原審審判時坦承犯行,惟被告於偵查階段非但否認犯行,甚且虛構其遭詐騙集團控制行動並交付金融資料及手機等不實內容,誤導辦案浪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且被告具有正當工作,有相當經濟能力,惟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分毫,未見被告悔悟之心,原審僅對被告論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實屬過輕,原審判決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之判決等語(本院卷第9-10、108頁)。

二、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

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就量刑部分,法律賦予審判者自由裁量權,雖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但其內涵、表現,端賴法官於個案審判時,依個案事由加以審酌,倘無裁量濫用情事,自難謂其有何不當之處。

三、原審就被告上開犯行,於審酌「被告為智力成熟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以及提供金融帳戶將助益行騙,並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率爾提供其名下之玉山帳戶、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予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洗錢,除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不可取;

另參酌本案提供之帳戶數量為2個、被害人數為6人及遭詐欺之總金額非低;

兼衡被告『最終』坦承犯行,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迄未與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為賠償之犯後態度」等事項,兼衡被告於原審所述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詳載於判決書面,審金易卷第66頁)等一切情狀,對其本案犯行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8萬元,並就罰金部分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基準,經核原審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酌定其宣告刑,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輕重之情事,亦未逾越法定範圍,且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敘及之被告於審理中方坦承犯行及被告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之情狀,均已經原審於量刑時綜為審酌,依前揭說明,難謂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失當之處。

檢察官仍執前開事由指摘原審判決量刑不當而提起上訴並請求撤銷原判,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長夏、廖春源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秉志提起上訴,檢察官許亞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告訴人 黃愛淑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5日前某日,以暱稱「陳妍希顧問」邀約黃愛淑加入LINE「富達內線交易27」群組,並佯稱:可透過「富達」APP儲值參加投資專案云云,致黃愛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7日11時21分 1萬5000元 玉山帳戶 2 告訴人 詹珺宇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7月間,以暱稱「林千惠」向詹珺宇佯稱:可下載「摩根資產」應用程式來操作投資,但因折價訂單未完成結算,無法出金,要支付保證金云云,致詹珺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8日9時38分 97萬元 玉山帳戶 3 告訴人 歐合利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初,以LINE暱稱「陳靜茹」邀約歐合力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佯稱:可下載「FIDELITY富達」APP投資股票來獲利云云,致歐合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8日9時45分 5萬元 玉山帳戶 4 告訴人 張貴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7日,以暱稱「匯豐投信」周莉芳、Sylvia語安向張貴麟佯稱:有特殊管道可以買到熱門上市股票云云,致張貴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8日11時53分 6萬元 華南帳戶 5 被害人 李維銓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以暱稱「林千惠」向李維銓佯稱:可下載「摩根資產」應用程式操作投資,但須以匯款方式進行儲值云云,致李維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7日10時7分許 148萬元 玉山帳戶 6 被害人 徐文毅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21日,以暱稱「陳語安」向徐文毅佯稱:可透過「匯豐投信」APP儲值參加投資專案云云,致徐文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6日11時24分許 10萬元 華南帳戶 111年7月26日11時31分許 3萬6000元 111年7月28日13時54分許 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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