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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俊名
黃子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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