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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進維
選任辯護人 王芊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翔暘
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沈煒傑律師
古晏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555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1828、2581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王進維、林翔暘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院於辯論終結後,於113年3月6日收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944號併辦意旨書,以被告2人本案提供帳戶之行為,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該部分與本案犯罪間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至被告鄭志穎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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