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附民,120,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黃志瑋
被 告 王瑞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11號,嗣改分為112年度簡字第23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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