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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張慧華
被 告 林姵螢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20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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