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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34號
原 告 李宜玲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宋柏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石育恩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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