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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謝文章 (年籍詳卷)
被 告 王俊杰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旨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涉犯詐欺罪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詳原告起訴狀之收文戳章),而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刑事案件已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387號為不起訴處分,故該案並未繫屬於本院,自無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可言,是原告對被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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