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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
附民原告 邱皇智
被 告 盧震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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