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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元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交易字第八一六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黃元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告訴人陳柏瑋撤回告訴,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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