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交簡,172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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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219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 年度交易字第25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建修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邱建修於民國112 年5 月13日6 時36分許,騎乘自行車自高雄市左營區元帝廟廣場出口處起駛正進入左營新路北往南方向車道時,本應注意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起駛進入左營新路北往南方向車道,適李素枝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左營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煞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李素枝人車倒地,受有左骨盆骨折、左肩旋轉肌全層斷裂之傷害。

嗣邱建修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即主動向前往醫院處理交通事故之員警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因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建修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交易卷第6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素枝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見警卷第9 至12頁),並有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2 年6 月5 日診斷證明書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 紙、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0張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3、17至17-3、27至41頁)。

從而,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㈡按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1項訂有明文。

查被告於案發當時年逾51歲,且有國小肄業之教育程度(見交易卷第65頁),依其年紀及智識程度,對上開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尚難諉為不知,且應為其騎乘自行車時應遵守之規範,佐以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此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1 紙在卷足參,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未注意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即貿然起駛,因而肇致本案交通事故,則其對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自有違反上開注意義務之過失甚明。

又告訴人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有前揭傷勢,已如前述,是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要屬無疑。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另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即主動向前往醫院處理交通事故之員警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1頁),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騎乘自行車時,未能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以保護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疏未注意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即貿然起駛,致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而肇致本案交通事故,於本案交通事故負有全部過失責任;

兼衡告訴人前揭傷勢程度;

另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填補其犯行所造成之損害之犯後態度;

暨被告自陳國小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粗工,月收入新臺幣2 萬多元,需扶養母親,身體狀況正常之經濟生活及健康狀況(見易字卷第65頁)暨其素行(見交簡卷第15至48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卷證目錄對照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3486700 號卷,稱警卷。
2.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25號卷,稱交易卷。
3.本院113 年度交簡字第1722號卷,稱交簡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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