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交簡,811,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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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鄂義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鄂義道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鄂義道於民國112年7月24日16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區○○路00巷○○○○○○○路段○○○路○○號誌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欲左轉新生路時,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且其所在之中西路71巷路面尚有標繪「停」標字,應停車再開,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禮讓幹線道即新生路之車輛先行,停車再開,即貿然左轉,適林彥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新生路南往北直行至系爭路口,見甲車準備左轉即緊急剎車,然仍遭甲車撞上,林彥伶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右側前十字韌帶撕脫斷裂、左側第一與第三蹠骨骨折之傷害。

二、訊據被告鄂義道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駕駛甲車與告訴人林彥伶所騎乘之乙車發生碰撞,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其在轉彎時有注意週遭及是否有來車,但沒有看到告訴人云云。

㈠經查,被告於112年7月24日16時7分許,駕駛甲車沿高雄市燕巢區中西路71巷東往西行駛至系爭路口,欲左轉新生路時,適告訴人騎乘乙車沿新生路南往北直行至系爭路口,見甲車準備左轉即緊急剎車,然仍遭甲車撞上,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右側前十字韌帶撕脫斷裂、左側第一與第三蹠骨骨折之傷害之事實,有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監視器暨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認定。

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又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而所謂「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考領有普通大客車駕駛執照(警卷第51頁),對上開規定應知之甚詳,而本案事發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現場照片在卷可考,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惟參以卷附之監視器暨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警卷第46-46頁),自被告駕駛甲車準備進入系爭路口左轉,至與告訴人機車發生碰撞間僅約2至3秒,可見被告並無依上開規定禮讓幹線道之車輛、停車再開,復經本院勘驗該等錄影畫面,被告確實自中西路71巷駛入系爭路口再左轉之過程中無任何停頓,以致肇事,則被告之行為自有過失。

㈢又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有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可憑,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綜上,被告所辯無所憑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於肇事後,主動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未依規定在無號誌路口暫停,禮讓幹線道之車輛先行後再續行,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使告訴人受傷,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勢輕重,及因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而迄今未調解或和解成立,再斟酌被告之前科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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