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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洪春夏
被 告 張恩慈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恩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洪春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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