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交簡附民,212,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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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陳嫣蔚
陳昭雄
被 告 王少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嫣蔚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又原告陳昭雄非犯罪被害人,原不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但因原告陳昭雄之聲請,為確保原告陳昭雄之權利,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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