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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7號
原 告 林郭玉霞
訴訟代理人 林駿鴻
被 告 黃俊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0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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