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曾昭文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陳冠竹
福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祺翔
上列被告陳冠竹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072號),其中被告福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陳冠竹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
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