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交簡附民,406,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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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6號
原告郭富源

被告鄭惠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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