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交簡附民,462,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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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2號
原告胡賈恩住○○市○○區○○路○○巷000號


洪婷翊


被告楊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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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郭子義同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
法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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