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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峨股
被 告 章嘉麟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伽瑪羥基丁酸(GHB)貳瓶(各含包裝瓶壹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被告章嘉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
查扣之注射針筒1支、G水2瓶,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成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又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棕色液體2瓶(各含包裝瓶1瓶),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5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28日刑鑑字第1117023950號鑑定書可參,堪認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瓶罐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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