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單禁沒,130,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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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建國

籍設住○○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外包裝3個,驗後淨重合計2.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1個,驗後淨重1.401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建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查扣案之海洛因3包(其中碎塊狀2包驗餘淨重共1.89公克,粉末1包驗餘淨重0.2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1.401公克),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有寄藏禁藥、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嫌而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又前開案件扣得海洛因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292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扣得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經抽樣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3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7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可認均屬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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