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單禁沒,148,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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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東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東翰前於民國112年2月12日凌晨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3之住處,將第二級毒品大麻置入大麻水煙斗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

而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91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9月23日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被告經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為1.087公克)及研磨器(內含殘渣)3個等物,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參,係屬違禁物,另扣案大麻吸食器2組,均為被告所有並係供其為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何東翰之住所及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之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被告前於112年2月12日凌晨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3之住處,將第二級毒品大麻置入大麻水煙斗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

嗣於同年月00日下午18時21分許,在其上開住處,因另案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時,經警當場查扣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及所餘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等物。

而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9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9月23日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橋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38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本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植物1包及研磨器(內含殘渣)3個等物,經送請凱旋醫院鑑定,其檢驗結果確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檢驗前後淨重及檢驗結果均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 等節,有凱旋醫院112年3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3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37頁);

又上開研磨器3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認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而均屬違禁物,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俱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既已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㈢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大麻吸食器2組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並均係供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犯罪所用之工具,業經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警卷第41頁),故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1 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壹點貳肆伍公克,檢驗後淨重為壹點零捌柒公克)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2 研磨器叁個(內含殘渣) 同上 3 大麻吸食器貳組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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