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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孟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孟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惟扣案白色結晶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扣得白色結晶2包,其中所涉販賣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7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受刑人於該案審理時供稱上開結晶2包與販賣犯行無關,係欲供己施用等語,前揭判決亦未諭知沒收銷燬,至於受刑人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5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受刑人供承在卷,並有前揭裁判、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5年6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14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70公
克,含包裝袋1只)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90公
克,含包裝袋1只)
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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