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單禁沒,34,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宣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陸捌伍、零點零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宣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係被告所有,且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物,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足見本件聲請之沒收物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96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所扣得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分別為0.708公克、0.019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685公克、0.004公克)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3019號鑑定書在卷可按。

準此,扣案之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