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單禁沒,3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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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壹點伍玖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為警所拾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無法查知該包毒品之所有人係何人,而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570號予以簽結,有該案簽呈1份在卷可稽。

惟系爭毒品1包(檢驗前淨重1.607公克、檢驗後淨重1.593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6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825公克),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警員陳智遠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文自派出所)駐地地上拾獲,經初步檢驗呈現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因檢察官無法查明究係何人持有上開毒品,而將不詳之人持有上開毒品之案件簽結,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3年1月12日函文暨檢附之職務報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照片、毒品案件照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月26日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

又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607公克,驗餘淨重1.593公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16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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