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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珮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珮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3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3年3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屬仿冒商標之物品,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詳橋頭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726號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商標之物品,有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刑三字第111021號卷,下稱警卷,第19頁)、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授權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15頁)、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鑑定人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賴志銘鑑定證明書2份(見警卷第35、95頁)、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授權鑑定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1份(見警卷第49頁)、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授權鑑定人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53頁)、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鑑定人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59頁)、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授權鑑定人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10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對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1 ADIDAS圖樣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第00000000號 ⑵第00000000號 ⑴衣服等商品 ⑵衣服等商品 2 POLO圖樣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第00000000號 各種衣服 3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⑴第00000000號 ⑵第00000000號 ⑴各種衣服 ⑵髮夾等商品 4 NIKE圖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第00000000號 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 5 CHAMPION圖樣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⑴第00000000號 ⑵第00000000號 ⑴衣服、無邊帽、有邊帽等商品 ⑵衣服、帽等商品 6 GUCCI圖樣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⑴第00000000號 ⑵第00000000號 ⑴各種衣服等商品 ⑵T恤等商品 7 FILA圖樣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 3件 2 仿冒POLO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 3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飾 2件 4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3件 5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帽子 1件 6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 7 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 8 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 警方蒐證取得 9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 警方蒐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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