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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春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春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已明定。
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依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者為是。
而舉凡條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者,因此類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係立法者審其性質,認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均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之物,則此類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
從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當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罪嫌不足而以106年度偵字第30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
而該案所查扣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仿冒「喜羊羊N」商標圖樣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著作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附卷可稽,依上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為沒收依據,然仍無礙本件聲請沒收之合法性,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個) 1 仿冒Hello Kitty椅子 17 2 仿冒喜羊羊圖樣椅子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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