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交易,618,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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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18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聖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葉聖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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