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交易,697,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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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福善


選任辯護人 唐子堯律師
張捷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唐子堯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唐子堯律師」、「張捷誠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唐子堯律師」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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