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交訴,36,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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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號、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冠廷涉犯過失致死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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