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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郭鴻山
被 告 劉宗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24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81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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