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交附民,163,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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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
原告林軒睦


被告黃秋怡
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56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13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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