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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1號
原告邱廷軒
被告張淑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邱廷軒對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20號,被告張淑靜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
法 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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