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交附民,28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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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4號
原告王鄭美緞
訴訟代理人陳建誌律師
被告黃志輝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歐聲源
訴訟代理人陳亦譚
上列被告黃志輝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其中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黃志輝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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