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吳蔭
訴訟代理人 李祐銜律師
陳信維律師
被 告 何易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陳喜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