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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蔡眞諒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戴嘉辰
訴訟代理人 張啟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蔡眞諒對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被告戴嘉辰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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