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原易,25,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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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恩惠



指定辯護人  廖懿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供他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成為犯罪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恐嚇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之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其於111年12月22日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鳳山五甲龍成直營服務中心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A門號)SIM卡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之擄鴿勒贖集團使用,嗣該擄鴿勒贖集團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29日12時20分許,以上開門號撥打電話予為告訴人乙○○之賽鴿飼養人楊清郁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下稱B門號)並向其恫稱:其所飼養之賽鴿2隻已遭渠等擄走,需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贖金方能釋放等加害財產之言語內容,經楊清郁轉達上情後,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惟因不欲使該集團得逞,僅於同日14時47分許匯款20元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另行發布通緝)內並旋即報警處理,因而未能得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

案件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

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

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方屬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用於隱匿真實身份或犯罪等不法用途,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111年12月19日,在址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臺東中華直營門市,申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即交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接續於112年1月1日,在址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中華電信新生特約服務中心門市,申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即交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等方式,供該人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上揭2門號。

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取得上揭2門號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詐騙賴宗明等5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或購買遊戲點數(詳如附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428號、第429號及112年度偵字第4968號、第5364號、第5860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月23日繫屬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3年度原易字第12號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審閱無訛。

㈡被告於本案與前案所提供者雖為不同電信門市所申設之不同行動電話門號,然被告係基於相同事由,在密接時間內接續交付前案門號及本案門號予同一不詳之人,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足見被告係以接續交付前案門號及本案門號之一行為,幫助該不詳之人向不同被害人詐騙及恐嚇取財,是被告如成立犯罪,其本案所涉與前案所涉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即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㈢綜上所述,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

而本案係於113年5月8日始繫屬本院,此亦有臺灣橋頭地方地檢署113年5月8日橋檢春河113偵緝303字第1139022122號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章附卷足稽。

是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





人頭
門號
詐欺經過
移送
單位
卷證
出處



0000
000
000
犯罪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前某時,利用電子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申辦會員
帳號(蝦皮帳號:17vc7fbchy),並綁定左列門號作為註冊驗證電話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2月24日前某
時,向賴宗明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系統有誤,需
依指示操作網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
誤,於112年2月24日22時2分許,轉帳新臺幣
(下同)9,960元至上開蝦皮帳號之虛擬帳戶
內。
屏東
縣政
府警
察局
東港
分局
112
年度
偵緝
字第
429




0000
000
000
犯罪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3日16時4分許,利用
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遊戲橘子網站,申辦
會員帳號(會員帳號:crvjjv15),並綁定左列
門號作為註冊驗證電話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3月14日11時
10分許,使用臉書暱稱「Diana Diana」,向鐘培峰佯稱欲向其購買職棒遊戲帳號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於112年3月14日20時30分起至同日20時33分許止,陸續購買價值共4萬4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傳給對方,旋
遭犯罪集團成員儲值至上揭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臺北
市政
府警
察局
中山
分局
112
年度
偵緝
字第
428




0000
000
0、0
000
000
000
犯罪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3日前某時,利用電子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遊戲橘子網站申辦會員帳
號(會員帳號:wqareh15、會員帳號:drbhuj15),並分別綁定左列2門號作為註冊驗證電話
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112年3月14日12時14分許,使用LINE暱稱「筱雯」,向張棋全佯稱可性交易,惟需先匯保
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自112年3月14日21時
37分許起至同日22時40分許止,陸續購買價值共
高雄
市政
府警
察局
鼓山
分局
112
年度
偵字
第49
68號
5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拍
照傳給對方,旋遭犯罪集團成員儲值至上揭2個
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0000
000
000
犯罪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前某時,利用電子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遊戲橘子網站申辦會員帳
號(會員帳號:awqj0486),並分別綁定左列門
號作為註冊驗證電話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2月25日3時
許,使用LINE暱稱「阿浩」,向楊舜翔佯稱可性
交易,惟需先匯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自
112年2月27日17時13分許起至同日17時17分許止,陸續購買價值共3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
將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傳給對方,旋遭犯罪集團
成員儲值至上揭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桃園
市政
府警
察局
蘆竹
分局
112
年度
偵字
第53
64號



0000
000
000
犯罪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3日前某時,利用電子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遊戲橘子網站申辦會員帳
號(會員帳號:drbhuj15),並綁定左列門號作
為註冊驗證電話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3月14日某時,使用
LINE暱稱「陳懿婷」,向李金峻佯稱可裸體視訊
聊天,復於裸體聊天後要求李金峻買遊戲點數匯
款,否則將散布裸體影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自112年3月14日22時29分許起至同日22時30分許止,陸續購買價值共7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
將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傳給對方,旋遭犯罪集團
成員儲值至上揭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臺中
市政
府警
察局
第二
分局
112
年度
偵字
第58
60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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