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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蕭全佑
被 告 柯永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蕭全佑對本院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2號,被告柯永豪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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