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易,271,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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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晶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傅晶一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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