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明海
選任辯護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涂明海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同案被告鄭文鄭所涉傷害部分,由本院另判決公訴不受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