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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祐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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