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易,647,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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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647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崧宇


具保人郭彤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彤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崧宇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郭彤彤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橋頭地檢署113年1月30日訊問筆錄、報到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佐(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226號偵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49頁),嗣後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26號起訴書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6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其稱生病,但未補證明,見本院卷第37頁),嗣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各2份在卷可參,而被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在卷足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參考前揭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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