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易,9,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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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益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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