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易,945,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月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16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132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葛月嬌於民國113年2月29日11時許,趁高雄市路○區○○路000號之外籍移工宿舍大門未鎖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進入上開宿舍,著手搜尋財物並欲行竊盜,經在場外籍移工即時發現及嚇阻而未遂。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上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13年5月9日繫屬於本院,此觀卷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9日橋檢春調113偵8161字第1139022539號函上本院收狀章戳即明。

惟被告嗣於訴訟繫屬後之113年6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