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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杰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黃玉屏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志杰、黃玉屏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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