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嘉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嘉成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業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