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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芷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金訴字200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鄧芷柔因另案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27848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審理中(案號:113年金訴字200號【下稱另案】),迄未審結,且另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等情,有該案及本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因被告於審理中聲請將本案移送至高雄地院與另案合併審判,而高雄地院之另案承審法官亦表示同意本院將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有高雄地院113年4月15日雄院國刑安113金訴200字第1139006668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與另案確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合併審理對被告及訴訟之進行均屬有利,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高雄地院與另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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